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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税标准怎么定

发布日期2014-10-06   来自:    点击率:
网友:沉重 来信时间:2014/9/22 19:00:25
市国税局回复: 网友:您好!市国税局于2014/9/26 18:09:36回复:根据《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)规定:“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,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,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、一定经营时期、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(包括经营数量)或所得额(以下简称定额)进行核定,并以此为计税依据,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。 ……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、经营区域、经营内容、行业特点、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,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: (一)按照耗用的原材料、燃料、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; (二)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; (三)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; (四)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; (五)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; (六)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、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、经营情况核定; (七)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。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,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。……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、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,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,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。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。 ……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,可以在接到《核定定额通知书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,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、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(第七条核定方法中所依据的相关资料,如发生的成本、费用的凭据、收支凭证粘贴簿、进销货登记簿等资料),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。”个体工商户参照上述方法核定定税,经营规模、经营区域、管理水平等因素也影响税款核定结果。如您对定额有疑义,可按上述规定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。感谢您登录便民网,欢迎您再次登录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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